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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性格温和,善于言谈,细心严谨,喜欢用同理心和客观角度分析问题,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及文化素养。熟悉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理论水平扎实,业务经验丰富,在离婚案件当中会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意愿,衷心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公平和合理的权益!

擅长领域:
婚姻法规
职业格言:
崇法慎行,尚德笃信
职业理念:

无论您在决定拨打这个电话时候的心情是平静还是复杂的,本人都由衷的佩服您有着正视问题的勇气,希望本人的绵薄之力能让您在目前这个迷茫困惑的境地里能感受到暖暖的关心。首先,在婚姻家庭里承载的不仅仅是夫妻两人的一生,更多时候与老一辈和下一代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每段婚姻关系中,每个人遇到大大小小的问题也各不相同,解决问题有很多种方式,但希望彼此都能做到尊重和体面。所以,在做出选择的时候,建议先调解,相互把自己心里所想完整的表达出来,当然,调解必须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之上,如果双方对于婚姻关系所牵涉的抚养权和财产权无法达成共识,本人会从专业的角度去出发,为您保障最大的权益。用心聆听,耐心讲解,当您向法律寻求帮助的时候,本人愿做您忠诚的守护者。理解与支持您的一切,帮助您做出最佳的选择。

职业总结:

离婚案件中关于财产分割常常会发生纠纷的问题

1、婚前的自有存款婚后用来炒股,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比如说饭饭跟冬冬是夫妻,饭饭婚前有20万元存款,与冬冬结婚后,用于投资股票,得利6万元,那么得利的这6万元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共同共有的房屋该怎样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所有权,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3、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时的出资该如何认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不动产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所需而处分共同财产的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如买房,买车等重要决定就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需要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如果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合同,以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处理。同时还存在例外情形,夫或者妻非因日常生活所需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意见一致。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天天跟嘟嘟是夫妻,天天自己有经营一家茶庄,想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扩大经营,与嘟嘟订立了借款协议,那么就可以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为经营茶庄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

5、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无过错方基于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过错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权提出过错损害赔害的情形有:(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如果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必须仅为一方有过错,如果双方均有过错的,不得请求赔偿。而且必须以起诉离婚为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照该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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